中原银行新阳分行因在合同中添加附加条件而被罚款

12月31日新网消息 近日,信阳市金融监管局因在合同中附加附加条件,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,对中原银行信阳分行处以6万元罚款。与此同时,时任东部分行行长的苏茂先生也因类似不当行为受到警告和处罚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》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,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滥用市场地位,强迫客户接受不公平条件,或者有其他侵犯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。违反本规定的,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改正,并可以处以罚款。情节严重的,可以限制经营范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。 (Repo新网)
(编辑:魏敬亭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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